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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新育与罗业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育,罗业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苏新育。被执行人罗业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督字第11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罗业桂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业桂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业桂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罗业桂具备执行条件时,苏新育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冷民督字第117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督字第11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