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库全与时培林、朱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库全,时培林,朱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杨库全,农民。被告:时培林,农民。被告:朱晓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库全与被告时培林、朱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库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库全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