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阿友沙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友沙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4号罪犯阿友沙日,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以阿友沙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效力后,2013年7月4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阿友沙日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阿友沙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友沙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2个积极。该罪犯属毒品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友沙日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属毒品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友沙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