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继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健、舒城县顺达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继鸿商贸有限公司,王健,舒城县顺达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10号原告:庐江县继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66290897-4。法定代表人:徐继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健,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03100118。被告:舒城县顺达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016433-3.负责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树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继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舒城县顺达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许巧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成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