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水口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669433-1。法定代表人彭中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长江路北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9342554-8。法定代表人刘全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绪峰,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民一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绪峰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绪峰借款抵押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侧长江路北综合楼南数19、20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2093.0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C018604号、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C0186**号】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将上述房产抵债,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商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裁定给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未发现商丘大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