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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5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法务经理。被告华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训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