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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方圣奎与占桔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圣奎,占桔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99号原告:方圣奎。被告:占桔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圣奎诉被告占桔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圣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圣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圣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方圣奎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