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0216。委托代理人:罗浩哲、阮钊洪,均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2043。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林某确认亲子关系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罗浩哲;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自行相识后相恋,双方在相恋期间并没有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但被告在生育两个小孩之后,经常外出玩耍,小孩一直都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被告感情因为被告对小孩的疏忽照顾而破裂,并于2013年11月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双方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儿子由被告父母携带抚养,而且被告一直以来都没有工作,若小孩由被告携带抚养的话,对小孩健康的成长极其不利。而原告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对小孩关心无微不至。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儿女由原告携带抚养才能使小孩健康地成长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女儿李某乙、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林某口头答辨称:无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年××月××日在香港生育女儿李某乙[香港身份证件号S296149(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10078494),于××××年××月××日在香港生育儿子李某丙[香港身份证件号S505238(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10436447)。2014年11月28日,李某甲委托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就李某甲、林某与李某乙、李某丙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穗司鉴14010040400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支持李某甲、林某是李某乙、李某丙的生物学父母亲。2014年12月26日,清远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4)粤清国信第004366号、(2014)粤清国信第00436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主要为:“林某与李某甲是李某乙、李某丙的父母亲,现林某委托李某甲为其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林某履行对女儿李某乙、儿子李某丙的监护职责,并为她(他)办理有关出入境签证手续。”现原告以上诉理由起诉,并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李某乙、李某丙与原、被告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被告林某对原告的请求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人口信息、鉴定意见书、公证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与李某乙、李某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本案案由应为确认亲子关系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清远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来证明。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是李某乙、李某丙的生物学父母亲,且被告林某对原告的主张亦无异议,故对于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与李某乙、李某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非婚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由其携带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林某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某甲、被告林某与李某乙、李某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二、原、被告非婚生育的子女李某乙维、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