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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06号原告姜某,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海城市。被告潘某,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