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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茹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茹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奕。委托代理人周尚檬(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茹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7826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茹拥军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292561.05元、执行费人民币15326元,合计人民币1307887.0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茹拥军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晨光绿苑(南苑)19幢1单元601室房产进行评估,经查明该房产系本案抵押物且首封,已由被执行人茹拥军自行腾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茹拥军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晨光绿苑(南苑)19幢1单元6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