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庞伟、曹树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庞伟,曹树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王崇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伟,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曹树新,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庞伟、曹树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被告已归还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褚琦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