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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巴图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678号罪犯陈巴图毕力格,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中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呼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巴图毕力格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内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6月、11月,2014年4月、6月、10月,2015年2月连续记功6次,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巴图毕力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双审 判 员  王玉山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多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