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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艳娟与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娟,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女,1992年4月21日生,彝族,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勇,经理。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南疆宾馆。本院执行李艳娟申请执行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44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