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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郭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706号罪犯郭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族,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呼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内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郭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8894.68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内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内刑减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9年5月、2011年6月、2013年11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罪犯郭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郭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4月、7月、10月、2015年2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民事赔偿18894.68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山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多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