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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负责人:陈伟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朱耿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耿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支付借款1200万元、利息19.113619万元(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4年3月6日)及2014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1.7%计算);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9万元、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87元、申请执行费79781元。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