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群众。2014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3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和张建荣(在逃)、张艳杰(在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采用押宝的方式在晋州市小樵镇泉渡村村西大坑内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约五六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樊建民审 判 员 高军彩人民陪审员 田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