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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文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童家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峰,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