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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0019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爱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先,谈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00192-14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先,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谈如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谈如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谈如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谈如国在银行的��款人民币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