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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胡伟、黄倬然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胡伟,黄倬然,潘安,叶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被告黄倬然。被告潘安。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黄倬然、潘安、叶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万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伟、黄倬然、潘安、叶峰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