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有保与陈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保,陈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孙有保,个体户。被执行人:陈维松,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维松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年家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