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有保与陈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保,陈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孙有保,个体户。被执行人:陈维松,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维松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年家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