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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亚亚与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06号原告:王亚亚,女,1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亚诉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亚亚负担。审 判 长  孙 睿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