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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羡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羡某。委托代理人徐永,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羡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羡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于某的母亲秦艳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F×××××斯柯达明锐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某的母亲秦艳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F×××××斯柯达明锐轿车1辆;二、查封羡慕作为担保提供的车牌号码为冀F×××××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