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小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亮,又名大亮,无业。2006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月华,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亮及其辩护人王月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在南商业街棋牌室玩牌时让程某在被告人张小亮家中,花2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0.2克冰毒。2、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程某和付某乙在抚宁镇南商业街处,花2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0.2克冰毒。3、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和程某在抚宁镇南商业街处,花6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l克冰毒。4、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和付某乙在抚宁镇旅店大院处,花400元或6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1克冰毒。5、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付某乙在抚宁镇动感地带游戏厅门口处,花4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1克冰毒。6、201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吴某和公某在抚宁县抚宁镇东街处,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l克冰毒。7、2013年12月5日上午,陆某在抚宁县西转盘处,花5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1克冰毒。8、2014年8月中旬,付某甲在抚宁县骊骅加油站处,花400元钱向被告人张小亮购买1克冰毒。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小亮的供述,证人陆某、付某甲、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小亮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小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亮供认被指控的部分事实。辩称其不认识付某乙和付某甲,也没卖给付某乙、付某甲毒品,故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和第八起事实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四起分别是程某、公某自己去的,没有见到其他人。被告人张小亮的辩护人王月华主要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4、5、8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张小亮并不认识付某乙、付某甲二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事实,付某乙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8起指控只有付某甲一人的证言,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在抚宁县抚宁镇南商业街棋牌室玩牌时让程某到被告人张小亮家中,以200元的价格从张小亮手中购买0.2克冰毒。2、2012年冬天的另一个晚上,程某和付某乙在抚宁县抚宁镇南商业街处,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0.2克冰毒。3、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和程某在抚宁县抚宁镇南商业街处,以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l克冰毒。4、2013年夏天的另一个晚上,公某和付某乙在抚宁县抚宁镇旅店大院处,以400元或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1克冰毒。5、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付某乙在抚宁镇动感地带游戏厅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1克冰毒。6、201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吴某和公某在抚宁县抚宁镇东街处,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l克冰毒。7、2013年12月5日上午,陆某在抚宁县抚宁镇西转盘处,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1克冰毒。8、2014年8月中旬,付某甲在抚宁县抚宁镇骊骅加油站处,以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亮手中购买1克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抚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及抚宁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了案件来源、立案情况。2、证人程某的证言: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在南商业街玩牌时,公某让我到大亮家拿点东西(指冰毒)。我到大亮家后大亮将冰毒给我我就走了。第二天我在南商业街处把公某给我的200元钱给大亮了。第二次也是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付某乙在南商业街玩牌,付某乙给大亮打电话说要点东西,十多分钟大亮开一白色现代车来后,付某乙下车把200元钱给了大亮,大亮把0.2克冰毒给付某乙了。第三次是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公某开车拉着我在南商业街口等着大亮。大亮开一白色现代车来后,我下车把公某给我的钱给了大亮,大亮给我一小袋冰毒,具体多少钱、多少冰毒我不记得了。同时辨认出大亮就是被告人张小亮。2、证人公某的证言:我是通过付某乙认识的大亮。2012年冬天,我在南商业街棋牌室玩牌时让程某找大亮买过两次冰毒。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付某乙在抚宁镇旅店大院处找到大亮,当时大亮开一白色现代车在旅店大院那等着,我给付某乙600元钱,付某乙到大亮车那买了1克冰毒。同时辨认出大亮就是被告人张小亮。3、证人付某乙的证言:大亮有时候开白色现代索纳塔车卖冰毒,有时候开绿色切诺基车卖冰毒。2012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程某在南商业街棋牌室玩牌时我给大亮打的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大亮开白色索纳塔车过来后,我一人到大亮的车上,以200元的价格从大亮手买了0.2克冰毒。2013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公某在抚宁镇旅店大院以400元的价格从大亮手买了1克冰毒。2013年冬天的时候,我在抚宁镇鼓楼附近的动感地带玩时,以400元的价格从大亮手买了1克冰毒。同时辨认出大亮就是被告人张小亮。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我让公某给大亮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大亮让我们到抚宁镇东街大亮家平房的路口找他。我和公某开车到那后,大亮开白色索纳塔车隔着车窗递给公某一小袋冰毒,我们给大亮400元或500元钱。5、证人陆某的证言:2013年12月5日上午,我开车到抚宁县县城西转盘处,花500元钱从张小亮手购买1克冰毒。同时辨认出大亮就是被告人张小亮。6、证人付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中旬,我给大亮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有,并让我在骊骅加油站等着。大亮开白色索纳塔车过来后,隔着车窗给我1克冰毒,我给大亮400元钱。同时辨认出大亮就是被告人张小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亮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多人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小亮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小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卖给付某乙、付某甲冰毒的辩解,经查,付某乙和付某甲均能说出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且能准确的辨认出被告人张小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小亮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小亮累犯、多次贩卖毒品及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树青审 判 员 林双全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