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侍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侍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支路***弄。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鼎路****弄。委托代理人方敏、潘海峰,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原告侍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锋,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敏、潘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侍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自行相识相恋,于2007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侍某某。婚初,双方居住在原告父母处,因家务琐事等,被告与原告父母产生摩擦。2014年8月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认为,婚后原告承担了家庭经济义务,但双方脾气、性格不同,被告不习惯原告父母的方方面面,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双方因生活琐事也有争执。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不实,与原告父母产生摩擦,主要是因为,被告怀孕后,原告家人逼被告打胎,造成被告大出血。原告曾经将被告打成骨折,被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孩子尚小,被告撤回起诉。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儿子,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当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在所难免,双方都应该以宽容之心相待,多些理解,多些关爱,以利于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难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侍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