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潘跃军与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跃军,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潘跃军,男,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江源区孙家堡子一委。法定代表人朱青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盛,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正勇,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和,男,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跃军诉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跃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跃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