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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06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2015年7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吴某某的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2015年原告向碑林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自愿撤诉,该院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至碑林区人民法院,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同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5年7月3日原告向碑林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该院7月11日予以立案。经询原告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