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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懂与河南安纳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懂,河南安纳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懂,男。被告河南安纳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懂诉被告河南安纳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懂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