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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佟秀芳,肖新翘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62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第16层6、8、10室。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敦雄,系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数码港。法定代表人:肖新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乔木湾江南汽车市场内B-南区6-8号。法定代表人:肖新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佟秀芳。被告:肖新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佟秀芳、肖新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佟秀芳、肖新翘银行存款4,03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佟秀芳、肖新翘银行存款4,03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王筱鹏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A区S2栋1-2层C38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商业服务用途,建筑面积111.6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