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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陆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宋想凤,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廖某,务工。原告陆某甲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想凤、被告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某甲诉称,陆某甲、廖某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陆某乙。婚后双方到廖某所在的安陆市巡店镇街上买房居住生活。1998年10月陆某甲生病,廖某将陆某甲赶出家门,后一直分居至今。陆某甲多次找廖某,廖某不愿与陆某甲继续生活,并说已经自动离婚,二人互不干涉。现今双方分居长达近17年,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陆某甲、廖某离婚;2、判令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安陆市巡店镇鲁班街三间瓦房归廖某所有;3、由被告廖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陆某甲在了解到廖某已将安陆市巡店镇鲁班街三间瓦房出卖,并且于2014年在安陆市巡店镇购买住房一套后,同意调整部分诉请为:判令2014年在安陆市巡店镇购买的住房归廖某所有。陆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资格及家庭成员信息;证据二: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三:村委会证明及村民宋玉珍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自1998年起分居生活。廖某辩称,1、结婚证由陆某甲一人操办,自己并不知情。2、购买巡店镇的瓦房所用2000元钱是廖某母亲给付的,当时还欠1000元债,现在房子卖了。3、陆某甲生病是事实,但廖某没有赶走陆某甲。4、2014年廖某在巡店镇买了一套房子,花了82000元,借款2000元。5、廖某不再想和陆某甲一起过日子。廖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廖某对陆某甲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陆某甲、廖某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陆某乙。1998年10月,陆某甲患××,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另查明,1996年陆某甲、廖某在安陆市巡店镇鲁班街购置三间瓦房,1998年廖某将该瓦房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4年廖某在安陆市巡店镇购买住房一套,价格82000元,尚欠2000元债务。从1998年10月起,陆某甲、廖某分居至今。本院认为,陆某甲与廖某系自愿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陆某甲、廖某从1998年10月分居至今,长达17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廖某在安陆市巡店镇购买住房一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陆某甲明确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廖某因购房所欠债务2000元,应由廖某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甲与被告廖某离婚;位于安陆市巡店镇2014年新买住房一套归被告廖某所有;被告廖某所欠债务2000元由其独自偿还。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攀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