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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七委和谐福园小区2号楼1-2层3室。法定代表人沈艳,董事长。申报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S102。负表人杨文正,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兰,身份证号×××,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洮河南路47号中行2栋3单元301号。委托代理人王悦,身份证号×××,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公司部总经理,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3栋203号。申请人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出票日期2015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00元、出票人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系交行动力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萝北宝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少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