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盾与陈丽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盾,陈丽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徐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媛,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盾诉被告陈丽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徐盾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徐盾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人民陪审员 胡桂荣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