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福孝诉吉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孝,吉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王福孝。被告吉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孝与被告吉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王福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福孝负担。审判长 谌利民审判员 李跃辉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