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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福孝诉吉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孝,吉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王福孝。被告吉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孝与被告吉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王福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福孝负担。审判长  谌利民审判员  李跃辉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