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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天多娇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普通合伙)诉徐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多娇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徐红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多娇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梅。上诉人上海天多娇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既约定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无效。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天多娇文化艺术传播中心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镇**厍路***号824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