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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艳与被上诉人陶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陶凤琴,南京卡特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汉族,1973年6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秀,女,1968年12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凤琴,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卡特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6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艳。上诉人张艳与被上诉人陶凤琴、原审被告南京卡特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张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张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焱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