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张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华,张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李天华。被告:张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华诉被告张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华撤回对被告张火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华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