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余永香与吴可磨、吴长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香,吴可磨,吴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018-1号申请执行人余永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可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长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永香与被执行人吴可磨、吴长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