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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包乐刚与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乐刚,通化市中心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包乐刚。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心医院。被执行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包乐刚申请通化市中心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重字第00040号、(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心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应支付申请人包乐刚案款253469元,承担执行费3700元。本院已执行25346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旻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