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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04号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中国西部建材城11号楼B-1-2),组织机构代码67338781-X。法定代表人倪国跃,总经理、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6098-X。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职务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