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承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新城绿园小区综合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上诉人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东来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