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郭云龙、崔静、田运涛、洪昆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郭云龙,崔静,田运涛,洪昆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金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玉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安彬,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云龙,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崔静,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郭云龙之妻。被告田运涛,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洪昆鹏,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诉被告郭云龙、崔静、田运涛、洪昆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红生审 判 员 王凤伟代理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昊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