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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莫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郭双全、徐兆明、金文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伦春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郭双全,徐兆明,金文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伦春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莫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刘志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郭双全,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徐兆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被告金文庆,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伦春旗支公司。负责人:刘茂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郭双全、徐兆明、金文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伦春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姜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