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仙兰,陈善富,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刘仙兰,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陈善富,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现在福建南平司法戒毒所强制戒毒。被执行人廖英,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关于刘仙兰申请执行陈善富、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善富、廖英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