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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欧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周某,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欧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