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欧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周某,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欧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