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戈洪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戈洪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丁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洪霞,居民。委托代理人戈双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戈洪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