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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魏巍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6号罪犯魏巍,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魏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罪犯魏巍没有上诉、抗诉。2011年4月19日本院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巍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魏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