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牛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炜,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红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诗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大连渤海红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