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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桑国锋、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霞,桑国锋,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张青霞,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丹尼斯。被告桑国锋,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置地大道建业森林半岛。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置地新天地5楼。法定代表人桑国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桑国锋、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国锋、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桑国锋、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霞撤回对被告桑国锋、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青霞负担。审判员  王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