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明琼与姚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琼,姚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周明琼,女,生于1958年1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姚维泉,男,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琼诉被告姚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