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楼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习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楼某某,女,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楼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吕利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浙江省义乌市打工时相识相恋,双方没有结婚就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3年4月7日双方在习水县泥坝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5月12日在习水县大坡乡卫生院生育一女,取名梁某馨,现年2周岁。由于原告年幼无知,对社会认识度不高,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原、被告双方地域差距过大,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婚后难以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为此,2014年6月底原告就离开被告,与被告长期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楼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2、婚生女梁某馨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6000元,于每年12月底付清。被告辩称:1、离婚我同意,但是女儿必须由我抚养,我不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2、离婚后,我可以把孩子带回重庆抚养,我可以放弃在浙江的工作;3、我觉得原告抚养孩子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原告收入低一些,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愿意给付抚养费,但我要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我抚养孩子我不要原告一分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7日在习水县泥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梁某馨,现年两岁有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遂持上述诉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婚前嫁妆。原告的家庭条件,居住环境,子女受教育环境等优于被告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短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自愿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之规定,对原告楼某某诉请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梁某馨现年两周岁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因综合考虑到子女年龄、原、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各自地方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以由原告楼某某抚养梁某馨为宜。对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原告楼某某诉请由被告梁某某每年给付其子女抚养费6000元,于每年12月底付清,结合本案实际及原告居住地生活水平,对原告的该诉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之规定,被告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至梁某馨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被告提出的享有探视子女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不得阻挠,应予配合。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楼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2、婚生女梁某馨由原告楼某某抚养,由被告梁某某自2015年起每年12月底给付原告楼某某子女抚养费6000元,直至梁某馨年满十八周岁止;3、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梁某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楼某某不得阻挠,应予配合。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吕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