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艳杰与周可清、周彦华、周艳玲、周艳芝、周艳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杰,周可清,周彦华,周艳玲,周艳芝,周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杰,女。被执行人周可清,男。被执行人周彦华,女。被执行人周艳玲,女。被执行人周艳芝,女。被执行人周艳军,女。本院在执行周艳杰与周可清、周彦华、周艳玲、周艳芝、周艳军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周玉生前坐落于本市新华街20号楼602室,产权证号:鹤煤房运输字第000816号的房屋由原告周艳杰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艳杰与周可清、周彦华、周艳玲、周艳芝、周艳军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2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永利 搜索“”